傳聞二二八事件中,外省人當年已經被賠過了所以不用再賠,這應該是錯誤的訊息。
當年長官公署發錢是以救恤的名義,而且僅限於公教人員。如果不相信我的話,可以參考 #許雪姬 的〈臺灣光復初期的民變:以嘉義三二事件為例〉論文,寫的很清楚,這叫「救恤」。許雪姬當年的論文不知為什麼沒有引用救恤原則全文,其實該辦法的第二條就已經寫了「撫卹救濟辦法之立法本意為救濟撫卹,#並非賠償」(見圖),就是因為是救濟,所以財損的部分才會僅限於衣物和被褥。當然,被暴民加害要不要賠、該不該由政府來賠這是另一回事,我們這邊要說的,只是當年長官公署並沒有賠,救恤也不是針對外省人,而是 #全體公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