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跟先前台中的醫師朋友說的差不多:
這隻藥一直在找利基,從伊波拉一直到冠狀病毒,北卡團隊都在試,但是都拚不過別家的藥,搞到現在都還沒上市,所以應該是用這次機會闖看看。
1.用途專利是指相同藥物發現到有不同功效時,就可依另一功效再申請專利,例如阿斯匹靈原本是治頭,後來發現可抗凝血有治療心血管疾病的功效,不論誰發現,就可依原藥另申請一專利
2.當發生社會災害時,如有需要,政府可要求強制授權,當年SARS台灣就要求原藥廠強制授權給台灣廠商(其實後來也沒做出來)
治療伊博拉病毒的藥,我發現可以治療其他疾病,當然可以就治療其他疾病的用途申請專利,我又不是申請合成藥的專利。
機制是抑制病毒RNA複製,但對抗伊波拉效果不佳就封存了,然後現在發現好像對新冠有效,於是正在大陸做第三期試驗,雙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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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還是山寨 一種肺炎藥物兩岸各自解讀
撰寫:李富茂

“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首由唐朝詩人李白創作的經典詩詞,用來形容眼下因“新冠肺炎”而爭吵的兩岸輿情現況,最適合不過。

隨全球各地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擴增,“救命仙丹”的開發進程,顯得十萬火急。事實上,早在1月31日,就有科學家發表論文指稱,美國華盛頓州醫療團隊針對一名自武漢搭機返美的患者,在其發病第11天晚上,注射由美國藥廠吉利德(Gilead )公司研發但仍未上市的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mdesivir)”,可觀察到該患者在註射後隔天即明顯不再發燒、食慾有所改善,且不再有其他病徵。

聽取消息之後,各國無不針對“瑞德西韋”進行研發、合成。身為疫情重災區的中國大陸,也早在美團隊發表前10日,由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對外宣布:已將吉利德公司所研發但尚未上市的“瑞德西韋”(用於治療新冠病毒)申請了國內專利;接著,大陸藥廠“博瑞生物醫藥”又在2月12日公告聲稱,他們已成功“仿製”出該藥品的“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製劑技術”,目前正在量產瑞德西韋製劑,這些一連串舉措立即引起輿論關注。

對此,自詡為“民主制高點”的台灣社會當然不放過,許多媒體、輿情開始指責中國大陸侵權、山寨,對於美國藥廠吉利德“恩將仇報”。不過時間隔沒多久,國衛院、中研院也陸續對外宣告,已“自行成功合成”純度高的瑞德西韋。此刻,台灣輿情便一面倒地稱讚“台灣好棒”、“台灣驕傲”等等,用來比下“仿製”的“山寨中國”、“文明貧乏的中國”。

大陸是“山寨” 台灣是“驕傲???

然而,兩岸科學團隊同樣都是“取自、合成”美藥廠吉利德的“瑞德西韋”,為何在台灣輿論評價上有落差?

首先,是“名稱”上的誤解。簡單來說,在中國大陸語境下,仿製“非”原創開發、生產固定化學式小分子藥物藥品,一概被稱為“仿製藥”(Generic Drugs);在台灣,對於這類的仿製藥品則稱為“學名藥”。所以原則上來說,兩者指涉藥品是一樣屬性,皆為仿製原創者而來,因此無論“仿製藥、學名藥”的英文名字都是“Generic Drugs”(編按:“仿製藥”的相對詞則為品牌藥、原研藥;台灣則稱原廠藥, Brand drug)。但由於生命醫學領域有一定門坎,普羅大眾一聽到“仿製”加上“中國製”,就容易高潮以為中國大陸又在緊要關頭進行剽竊,可謂“狼性”十足的展現。

“選擇性”的屏蔽信息

其次,“選擇性”的擷取信息。2020年1月31日,著名醫學學術雜誌《新英格蘭醫學期刊》(NEJM)發表一篇名為“美國首例新冠肺炎報告”(First Case of 2019 Novel Coronavirus in the United States),指出美國患者曾使用抗伊波拉病毒(Ebolavirus)的藥物“瑞德西韋”後,出現比較好的療效,但其藥效仍須經過大規模的臨床試驗才能進一步證實。

換言之,儘管“瑞德西韋”還需要多重驗證,但其首例治療的成效,立即引起世人關注,同時須留意的,該藥物是由來自台灣的女科學家──楊台瑩團隊研發,自然深受台灣社會注意。

又加上,來自大陸的武漢病毒研究所早在1月21日(早於《NEJM》報告10天)對外宣稱:“大陸團隊在抑制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研究發現瑞德西韋及另一種藥物,能在體外有效抑制病毒,併申報中國發明專利”,還將申請通過PCT(專利合作協議),也就是向國際申請全球專利。

這般的時間差與作為,當然吸引台灣輿論抨擊,除了“暗指”新冠肺炎病毒非自然產生(否則怎可先發現“瑞德西韋”用途),還指責中國大陸“不懂感恩”,竟將美藥廠的成果,及公開信息的好意佔為己有、“恩將仇報”。

然而事實是,“瑞德西韋”早在2013年西非伊波拉病毒大流行之際,吉利德就先行投入研發,礙於此藥物在臨床試驗中的療效遜於其他對照組藥物,因此暫時以受挫告終。不過,吉利德仍持續性地推進這款藥物,在2019年6月的《抗病毒研究》(Antiviral Res.)期刊上,還可見該份報告指出“瑞德西韋”對于冠狀病毒家族(SARS、MERS)有一定的抗病毒機制。

只不過,大陸武漢先行爆發2019新冠肺炎疫情,而科學家們通常面對這類即時性、未知的疫情,會透過人工智能(AI)數據庫搜尋過去“老藥”對抗冠狀病毒的紀錄,此前的“瑞德西韋”就成了武漢病毒研究所首選的“新用”方案,並迅速推進相關論文發表,及專利權。值得一提的,美國首例新冠肺炎是在1月21日才被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發布確診,10日之後,美團隊才提出“瑞德西韋”的用途。

“強奪”專利的背後

最後,則是“專利”的誤區。對於中國大陸申請“瑞德西韋”的作法上,就某部分人士“感官”想法應是建立在:美國研發新藥,中國大陸卻搶先申請專利,以後還得付費大陸當局才能使用。“這種霸道行徑,也只有中國大陸幹得出來。”

事實上,專利的概念可分為“物”與“方法”上的兩者差別。簡單來說,在藥品專利領域當中,一顆新藥誕生,原創者會先將藥“物”的成分、結構等圍繞在物品本質上進行申請專利;待藥物進入實驗、臨床等後續階段,或可針對某一疾病的進行治療時,就會申請該藥物治療“方法”的專利權

但通常來說,一種藥物被創作出來可能是針對某一疾病,但後來卻又發現該藥品可治療其他症狀,此時可針對這款藥物能治療其他疾病的“方法”再進行一次專利申請。比方,俗稱藍色小藥丸的威而鋼(Sildenafil),原本是用來治療心血管疾病藥物,但後來發現威而鋼可治療男性勃起障礙。因此,發現者可為威而鋼另外申請一套“治療勃起的方法”專利。

換言之,藥品“物”的本質與後續發現的各種“治療方法”專利,分別由不同“發明人”申請、取得,這在全球的產業實務上是常見的

再者,回頭來看美藥廠吉利德所申請的專利,自2011年以來,吉利德已在43個國家地區提交了133項與“瑞德西韋”相關的冠狀病毒專利。不僅有了瑞德西韋“物”的專利權,也有針對冠狀病毒屬(Coronavirus)之“治療方法”專利,而武漢病毒研究所則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另提了“ 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專利

基此,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的專利,其實不與吉利德重迭,但武漢病毒研究所為何這麼做,其實在當日通告中,可發現其踪跡:“ 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

也就是說,倘若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專利順利通過之後,有人想要以“瑞德西韋”治療2019新冠肺炎,即使得到吉利德的專利授權,仍然要取得武漢病毒研究所的治療方法專利。說穿了,大陸當局出自解救疫情的需要,運用政府力量作出“交叉授權”,防止有些藥廠因為取得所有藥“物”、“方法”的專利權進而壟斷的企圖,並為此保握談判的籌碼。

當然,有論者會提出中國大陸都有了“專利強制授權制度”(編按:大陸專利法第49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還需要強奪專利?但眼下中美貿易爭端之一的“知識產權”歷歷在目,多作一份保險也是大陸政府必要之考慮。

總結來說,兩岸民間在近年來的輿論紛爭,是越演越烈,各個無所不用其極手段抹黑對方、訕笑對方。即使面對日益嚴峻的疫情,吵鬧依舊。光是兩岸政府針對各自疫情、開發藥物等作法,雙方鍵盤俠毫無停止跡象,光怪陸離的傳言、猜測更是不脛而走。

要了解的是,即便猿猴怎麼狂妄的叫囂,猶如輕舟的病毒仍是穿越萬重山,不會嘎然停止;同樣的,對台灣來說,面對中國大陸政府種種舉措,其實都是秉持防疫的初衷,即便路徑不同,但與台灣政府一樣,最終目標是“安定民心”,阻止疫情擴散。台灣社會實在沒必要以訛傳訛、大做文章,加深彼此的誤解。而且退一萬步來說,台灣合成藥物的做法,何嘗不是與大陸一致?若真說有差別,也是在中美貿易爭端的大環境之下,被迫未雨綢繆,提前選擇申請專利。反過來說,當台灣“萬一”無法取得美藥廠的允諾(提供肺炎藥物),最終政府也是會選擇“專利強制授權制度”(台灣專利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以供應該台灣進口所需醫藥品。

兩岸輿情走在現今,已是步入情緒上的鋼索,稍有不甚,等待的便是萬丈深淵。如何化解這般劣勢,“疫”同作戰,除了雙方有科學理性的視角之外,羅織同理心的安全網也是相當要緊。畢竟,重心不穩踉蹌而倒,還有挽救的一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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