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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20世紀初,一戰伊始至二戰終結,人類幾次輪番上演的血腥殘酷戰火廝殺之後,國際社會從1949年一直到2005年之間,都不斷試圖完善這一部「國際人道萬國公約」--《日內瓦四公約》;這其中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四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規範準則與認定標準。它們主要意旨在於明確定義並規範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

《日內瓦第一公約》旨在保護戰地武裝部隊的傷者病者,是對1929年原《日內瓦公約》的增修,《日內瓦第二公約》旨在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是對1907年《海牙公約》的增修。 《日內瓦第三公約》旨在保護戰俘,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增修。 《日內瓦第四公約》旨在保護平民。

依照《日內瓦四公約》等國際人道法的原則,戰爭衝突各方無論何時,都必須「將平民及民用物體與戰鬥員及軍事目標區分開來」。

換句話說,武裝衝突中的各方,只能攻擊彼此的戰鬥人員和軍事目標。國際人道法禁止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發動直接攻擊,包括禁止在一定範圍內不特定、無差別式的攻擊。(所以,每次看到一堆臺灣嚼氰們叫囂著要用導彈打三峽大壩、打大陸的核電廠,甚至到人家的水庫裡投放生化武器等謬論時,我也只能笑笑。真有這個膽子就動手吧!如果你們想從此成為萬國公敵的話。不過,揚言要自炸臺灣的核一、核二、核三廠,讓輻射塵飄到大陸沿海省份的,基本上是無腦的笑話。)

不過,所有國際人道法規範保護的唯一例外,就是在平民直接參加敵對攻擊行動的情況下。

於是,在二戰結束後的「冷戰時期」,這個規範就給了意圖染指其他國家,卻又不想干犯「發動戰爭」罪名的強權一個靈感:「既然我們不能攻擊平民與民用非戰設施,我就讓這個國家的人民都變成民兵,先煽動這個國家分裂,讓這個國家的人民拿槍互打,我們就可以師出有名,不但可以軍火武器兩頭賣,還可以博得維護世界和平的美譽。

於是,我們就看到尼可拉斯·凱吉主演《軍火之王》中的真實情節不斷在非洲,在中東上演,我們親眼見證了伊朗、阿富汗、敘利亞、伊拉克等原本富庶的文明古國是如何被戰火摧殘成為斷壁殘垣

如今,造成這些文明悲劇的始作俑者,正在試圖慫恿中華民國「臺澎金馬」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步上後塵。真的要讓他們的如意算盤機關算盡嗎?或者說,他們真的能如法炮製過往的成功經驗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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