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日本簽署投降文書的9月2日,盟國最高司令並同時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地區(滿洲除外)、台灣、以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中南半島的日軍向中國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於是台灣、澎湖列島等日本殖民地,即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的國際協定,由中華民國接收而完成接收程序,在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地位歸屬沒有疑義。

關於日治/據時期的台灣人到底是日本人還是外國人,這問題有點微妙,因為當時的國籍觀念和現在非常不同。 無論如何,1952年中日和平條約簽訂後,這問題或台灣地位未定論之類的,應該是塵埃落定了。

1972年田中角榮內閣與中國建交,簽訂日中共同聲明,以及1978年福田赳夫內閣與中國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之後,日本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台灣屬於中國的一省更是已成定論。

(其實對台灣人或朝鮮人等“外地人”(相對於日本本土的“內地人”),日本政府一直用國籍&戶籍的雙重制度,以戶籍來限制殖民地子民的權利,但也利用國籍來行使徵兵或資源上繳的義務。 http://www.asahi-net.or.jp/~xx8f-ishr/gaichi_kokuseki.htm

台湾:1905 年 12 月に戸口規則(1905 年総督府令第 93 号)に基づき台湾住民の戸口調査簿  http://kosekimondai.blog.jp/%E5%B8%9D%E5%9B%BD%E6%97%A5%E6%9C%AC%E3%81%AB%E3%81%8A%E3%81%91%E3%82%8B%E6%88%B8%E7%B1%8D%E3%80%80%E6%9C%80%E7%B5%82%E7%A2%BA%E5%AE%9A%E7%A8%BF.pdf
が編製された。1932 年 11 月からこれを台湾人の「戸籍簿」として扱うものとした。
「家」(本籍)が内地・朝鮮・台湾のどこにあるか→「日本人」「朝鮮人」「台湾人」の表示
さらに本籍が内地/外地(領土における異法領域、すなわち台湾、朝鮮、樺太など)の
いずれにあるかにより内地人/外地人の区別が発生 )

倘若台灣是被佔領的日本國,為何日本戰後至今沒有任何官方如此聲稱,更沒有人主張必須取回台灣主權?連日本李登輝之友會的會長都聲明民政府說的是胡說八道。而且若是如此,之前蓮舫的雙重國籍風波怎會在日本鬧得沸沸揚揚?遑論為此攻擊他的,還是相對親台反中的,日本網路右翼?

就算台灣主權就算真的未定,那麼就要以原住民血統達50%以上才有資格留在島上。
而且再讓一萬步說,就算台灣主權真的未定,那在新時代國際角力下,第一順位領取主權證的還是中華民國政府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他二戰盟國,看狀況分蛋糕,至於那個從來不存在的台灣國,是根本不具有排隊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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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羅宣言與中日和約論台灣地位--傅琪貽

http://olddoc.tmu.edu.tw/chiaungo/he/history-6.htm

一、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環環相扣

  開羅會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三個主要盟國的戰爭會議,從1943年11月22日到26日在埃及的開羅召開,由美國的羅斯福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的領土處理問題,確立日本所奪取的殖民地戰後都要歸還的原則。經過會議共同磋商的結果,在11月27日發表宣言,稱為「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定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註1】

  德國投降之後,1945年7月26日在德國郊外的波茨坦,舉行美英蘇三國首腦會議,發表共同宣言勸告日本投降。此「波茨坦宣言」是由美國的杜魯門總統、英國的邱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首腦簽署,因為當時蘇聯尚未對日宣戰,8月9日蘇聯對日宣戰後,即變成四國宣言。波茨坦宣言對於日本的投降條件,規定內容為:第六項去除軍國主義;第七項由盟軍佔領日本領域內各地點;第八項履行「開羅宣言」【註2】。換言之,「開羅宣言」不是單一的國際協約,還有「波茨坦宣言」規定日本投降要履行「開羅宣言」的規定,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也是盟國最高領導的一貫主張。

  日本於1945年8月14日決定接受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並在9月2日在東京灣的美國米蘇里號軍艦簽署投降文書,並當日即生效,此投降文書表示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就必須履行「開羅宣言」的規定。因此,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是環環相扣的,「開羅宣言」的效力,是由盟國與戰敗國所共同遵守,沒有置疑的。

  日本簽署投降文書的9月2日,盟國最高司令並同時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地區(滿洲除外)、台灣、以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中南半島的日軍向中國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於是台灣、澎湖列島等日本殖民地,即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的國際協定,由中華民國接收而完成接收程序,在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地位歸屬沒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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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日本再染指台灣的設計

  依1946年2月2日麥克阿瑟總司令部所發表的聲明,日本政府的行政區域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的四個主要島嶼以及附近的一千個小島,並以北緯30度為限。琉球群島的位置在北緯30度以南,顯然當時是劃在日本政府權力範圍之外。問題在於1943年12月1日公布的開羅會議宣言,明示「使所有日本竊取於中國的領土歸還中華民國」,只指出東北、臺灣、澎湖群島等在甲午戰爭後被日本所掠奪的領土,並沒有提到琉球的歸屬。

  1947年5月10日,日本首相吉田茂向盟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提出對於和約的觀點和希望,表示日本希望在庫頁島、千島群島海面獲得捕魚權,在台灣取得特別移民權,琉球群島則主張美日共管。

  1947年6月1日成立社會黨片山哲內閣,其外務大臣蘆田均在招開外籍記者會時提到日本的領土問題,表達琉球及千島群島的部分島嶼歸還日本之意。繼蘆田之後,戰前代表自由民主精神的尾崎行雄議員在國會中也公開發表言論,應使朝鮮及中國東北、臺灣的人民舉行投票,以決定其歸屬關係。

  關於對日和約的領土問題,1947年當時中國的民意代表以及政府外交部都認為: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規定,日本的領土將以其主要的四島(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其附近小島為限,故對中國東北、臺灣、澎湖等歸還中國並無疑義。然而關於琉球的歸屬問題,當時有「琉球革命同志會」,會員為當時留居臺灣的琉球僑民,以貫徹過去抗日革命的精神,讓琉球重入中國版圖為目的。該會會長喜有名,於1947年8月14日在臺灣發表談話,謂依琉球的歷史、風俗、文化甚至種族而言,皆應隸屬於中國版圖。又依國防觀點而言,琉球與臺灣僅一衣帶水之隔,唇齒相依,更應為中國所必爭。對此「琉球革命同志會」提出反駁,謂日人侵略野心必須徹底予以根除【註4】。

  然而在國共內戰失敗的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12月7日遷都台北,退到台灣。1950年6月25日爆發韓戰,1951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侵略者,6月4日美英對日講和會談,決定對日講和會議不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1951年9月8日排除中國參加的對日「多邊和約」和美日安保條約在舊金山簽字,當時除了蘇聯、波蘭、捷克三國拒簽外,其他48國均簽字,日本首相吉田茂在舊金山和會演說,宣布接受對日和約,保證日本不再侵略。

  和約第二條(B)項規定:「日本放棄對臺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限以及請求權」,但避免說要歸還中國。9月18日中國外相周恩來聲明,舊金山對日和約非法無效【註5】。推測吉田首相的存心,日本戰敗而不得已「放棄」舊殖民地,也不願意明言歸屬,這樣可以留下「臺灣地位未定」的餘地,如依尾崎行雄的主張,將來臺灣說不定舉行「人民投票」來決定其歸屬,臺灣受日本50年統治,有那麼多受皇民化教育的親日人士,說不定日本也有再來染指的機會。

  戰後日本突破盟國侷限其行政區域為本州等四主要島嶼的限定,於1953年取得奄美大島,1971年再取得琉球群島(日稱沖繩),順勢佔據釣魚台群島(日稱尖閣列島),逐漸南下擴張領土。因此日本再來染指臺灣的希望,如果依「人民投票」決定歸屬,機會絕不是零。因為奄美大島與琉球都是依「人民投票」來決定其歸屬。二次大戰時在臺灣總督府任職的臺灣問題專家井出季和太,對於臺灣的歸屬問題主張:臺灣「以美國的軍事基地為條件,並以聯合國的委任統治為名義,移交給日本的民政管理是最合理的措施【註6】」,明白表示日本不願意放棄臺灣的心意。

  吉田茂後來在其1963年的著作『世界與日本』,對臺灣的地位也再次強調「日本政府只放棄領土權,至於其歸屬尚未決定【註7】」。如此,吉田茂的「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設計,成為台獨論者彭明敏等主張「臺灣獨立」的國際法理論根據。

三、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

  舊金山對日和約簽訂以後,日本必須與未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多邊和約的中國簽訂單獨和約。然而奇妙的是美英於1951年6月的倫敦會談妥協,委讓戰敗的日本來選擇跟北京的中國政府或是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中日和約。聰明的吉田首相即利用英國承認北京政府,美國支持台北的國民政府的國際分裂,展開腳踏兩條船的漁翁得利外交。

  台北的國民政府為了贏得中國代表權而與日本簽定和約,於1951年遊說美國參議院議員56名於9月14日向美國總統上書,要求美國批准舊金山和約的條件,必須日本與台北的國民政府為對手締結和約。10月15日由行政院新聞局發表放棄對日索賠。為此美國務院杜勒斯(John F. Dulles)特使隨同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二位議員,經由台北而轉往日本訪問,向吉田內閣施壓。吉田首相故意延遲答應,至杜勒斯等要回國的當天12月24日才交給杜勒斯「吉田書信」,保證將與國民政府簽訂和約【註8】。

  此「吉田書信」的內容,其實是由杜勒斯等美方起草提供的。但吉田茂此時巧妙地隱藏此事,向國民政府賣弄他是「親臺灣的恩人」,其後台日之間發生摩擦,吉田茂即以「臺灣的恩人」姿態以扮演息事寧人的和事佬角色。

  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在台北簽字,條約的第二條僅止於承認日本「放棄臺灣」,並沒有表明臺灣要歸還中國。又在交換公文第1號表明,本條約的適用範圍,「限定於中華民國政府現在支配,以及今後加入支配的一切領域」,限定於臺灣、澎湖群島等。至於對日索賠問題,則在條約議定書1(B)項,臺灣政府表明放棄賠償請求權【註10】。依條約議定書2項,台日之間正式展開通商貿易關係。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於簽字後,重申蔣總統對日寬大「以德報怨」的政策,希望中日間進一步合作對抗共產極權。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亦表示感謝蔣總統的寬大精神,鼓勵日人盡其責任。

四、中日和約的效力只持續20年

  中日和約簽訂之後,1954年和1958年爆發「台海危機」,當中共解放軍砲擊金門、馬祖外島時,日軍顧問團──白團,成為保衛金馬的幕後功臣。從1953年起,前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與前海軍大將吉川古志郎,集合二次大戰時的前陸海軍菁英在東京成立軍事研究所,支援在台灣的白團,為了隱蔽而稱為「富士俱樂部」,蒐集軍事資料,每週定期召開研究會,應台北的要求,將台海危機列為研究課題,做成方案,傳送台北,解救了蔣介石的地位危機【註11】。

  戰後在日本人當中,最用力維護臺灣地位的政治人物都是極右的反共政治人物,其中以岸信介與佐藤榮作兄弟最為有名。岸信介是在1960年與美國簽訂新日美安保條約,成為「臺灣Lobby」的泰斗,可惜岸內閣在國會強行採決安保條約,惹起安保騷動而被迫下台。

  岸信介的親弟弟佐藤榮作(因過繼給佐藤家為養子而不同姓),在長達八年的長期政權中,一直維護臺灣的地位。佐藤內閣以取得琉球為日本外交的最大課題。在美國將停止對臺經濟援助的1965年4月25日,佐藤內閣提供給臺灣一億五千萬美元的日圓貸款,代替美國的對台援助,這也是戰後日本對臺灣唯一的一次經濟援助,該援助用於曾文水庫的興建,當時在日本的台獨頭號人物即「(海外)臨時臺灣共和國」總統廖文毅「歸順」回台,出任曾文水庫理事長。1966年11月24日創立亞洲開發銀行之際,佐藤內閣與美國合作,支持臺灣為會員國的一員。岸內閣和佐藤內閣時代,可說是日本和臺灣外交關係的蜜月期。

  1969年11月21日,日本首相佐藤榮作與美國總統尼克森共同發表聲名,這是以1972年琉球歸附日本為前提訂立「美日同盟」,其中包含「韓國條約」與「台灣條款」。「韓國條約」就是韓國的安全對日本的安全很要緊,而「台灣條款」的內容是:「(美國)總統言及美國對中華民國在條約上的義務,美國將加以遵守,(日本)總理大臣認為台灣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的維持,對日本的安全是極為重要的因素【註12】。」如此將美日同盟和遠東全體的安全保障牽連,從此期待駐琉球的美軍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日本則表示對美國的遠東戰略協力合作的姿態。

  1971年6月11日,美國正式將琉球交給日本。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此,聲明不滿之意,特別是對美日之間擅自轉移釣魚台列嶼領土歸屬部份,表示堅決反對之意【註13】。

  但是佐藤政權的聲望也急速下墜,原因是1971年7月15日尼克森發表訪問中國大陸的計畫,以及10月25日在聯合國大會中,日本支持台灣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失敗。

  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問題,日本附議美國所提「逆指定重要事項」以及「複合雙重代表制」的二個決議案。所謂「逆指定重要事項」就是將排除台灣列為重要事項【註14】;「複合雙重代表制」就是北京與台北雙方都有中國代表權,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議席由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10月25日投票結果,聯合國大會以59票對55票,15票棄權,否決美國的中國代表權所提指定「重要事項」案,隨即以76票對35票,15票棄權,通過阿爾巴尼亞所提排除台灣納入中國案。在聯合國大會,日本支持台灣的失態,不但引起在野黨,連自民黨內部亦興起對佐藤內閣的非難之聲。

  在佐藤內閣將下台之時,佐藤寄望福田赳夫繼任自民黨總裁組閣,台灣也派遣財經界龍頭辜振甫等奧援,奈何田中角榮、大平正芳、三木武夫等達成與北京政府建交的政策,同意進行總裁選舉,結果擊敗福田赳夫,誕生田中內閣【註15】

五、1972年日本廢棄中日合約

  1972年7月7日田中內閣成立,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聲名兩國關係正常化,建立外交關係,外交部宣佈台灣與日本政府斷絕外交關係。中國方面的「中日復交三原則」就是:第一、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政府,採取一個中國的原則;第二、台灣是中國的一省,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第三、「中日和約」是非法的,必須廢除。日本幾乎都照北京的意思,但是復交的第三原則改為「中日和約」已失去意義而失效,保留了日本國的顏面,9月29日外務大臣大平正芳正式宣布:「日華和平條約失去存續的意義,認為終了」【註16】。日本進行兩國關係正常化,獲得的代價是中國也放棄賠償請求權。因此,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的中日合約,在1972年9月29日失效。台獨人士雖仍舊根據1951年「中日合約」的國際條約,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但其國際法理根據,就這樣被日本一手拋棄。

  1972年11月8日,公明黨的國會議員矢野絢也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質詢日本政府,佐藤內閣時代的「台灣條款」的存在,會不會構成對中國的內政干涉。外相大平正芳以「台灣條款」的認識已經變化答辯,說:「我國(日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及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有十分的理解與尊重。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台灣之間的對立問題,認為基本上是中國的國內問題。我國對此問題希望當事者間和平地解決,而且此問題在現實上沒有發展為武力紛爭的可能性」。【註17】

  1974年12月,田中內閣因金權政治醜聞下台,繼任的三木武夫首相要徹底追究洛克希德案,但也在1976年12月被迫下台。於是「親臺灣」的福田赳夫即有組閣機會。本來很反共的福田首相,也追隨時勢與北京接近,於1978年8月12日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根本不提所謂臺灣的地位問題【註18】,這樣日本完全的廢棄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合約了。

六、結論

  台灣的地位如何,在1972年田中角榮內閣與中國建交,簽訂日中共同聲明,以及1978年福田赳夫內閣與中國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之後,日本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台灣屬於中國的一省已成定論。但日本是表裡不一的國家,用日語來說是「建前」(タテマエpolicy)和「本音」(ホンネintention)是不同的。日本政府雖然採取一個中國的政策,但是意向在於台海分隔,保持二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現狀。因此當1995年11月日本政府決定新防衛大綱,1997年9月美日兩國簽署新修定的「美日安保防衛指針」,對於日本自衛隊的支援美軍活動時,為確保「週邊事態」安全,是否將台灣列入,成為日本政界的爭議點。最後兩國以依「事態發生的性質而非以地理位置作為解釋」,避免中國對美日安保條約的新指針產生誤解。

   1999年4月,日本國會眾院通過新的日美防衛合作指南相關法案,5月參議院亦通過此相關法案,包括「週邊事態法案」,但避免明示「週邊事態」是否包括台海危機,而引起中國抗議。日本政府在表面上採一個中國政策,但心理上想維持台海分離的意向,從此可見一斑。總之,對日本人來說,失去臺灣與「滿州國」是永遠的遺憾。

《註釋》

【註1】梁敬錞『開羅會議』頁147,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8年。【回原文】 【註2】池田文雄『最新條約集』頁427,東京,邦光書房,1976年。【回原文】
【註3】『大公報』,1947年9月15日,監察委員于樹德等13名連名提出「對日和
     約的意見」。【回原文】
【註4】張其昀「對日和約中之琉球問題」,李秋亞「展望琉球問題」,琉球革命     同志會「駁斥日本的野望」,參照『對日和約問題』頁71-96。【回原文】
【註5】外務省中國課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49-1969年』(東京:霞山會,     1970年)頁12-13。【回原文】
【註6】井出季和太『講和問題と台灣の歸趨』(東京:雨田居,1950年)頁218。     【回原文】
【註7】吉田茂『世界と日本』(東京:番町書房,1963年)頁141。【回原文】
【註8】.S. Dep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S., 1951 (Washington: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7) Vol.Ⅵ, pp.1445-1446. 【回原文】
【註9】1963年10月7日,在世界油壓化機械展覽會,有中國視察團翻譯員周鴻慶
    隨團參觀,說要請求蘇聯駐日大使館庇護,後又改口說要亡命台灣,再改
    口說要滯留日本,最後說要回去中國。日本法務省最後以周案為非法滯留
    事件處理,遣返中國大陸。國府外交部說這是「違反周之自由意志」嚴重
    抗 議,召還駐日大使館高級館員,駐日大使張厲生亦辭職,台灣政府並決
    定停止政府採購日本商品,台日關係一時惡化。最後由吉田茂出面解決問
    題。【回原文】
【註10】永野信利編著『日本外交ハンドブック』(東京:サイマル出版會,      1981年)頁161。【回原文】
【註11】許介鱗「保衛金馬的影武者—白團」,許介鱗『戰後臺灣史記(卷二)』(台北:文英堂,1998)頁92-93。【回原文】
【註12】『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49-1969年』頁322。【回原文】
【註13】「琉球群島の地位に關す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聲明」,外務省中國課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年』(東京:霞山會,1993年)頁     39-40。【回原文】
【註14】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加入聯合國案指定為重要事項,反過來(逆)排除中華民國(臺灣)案也指定為重要事項就稱為「逆指定重要事項」。指定為重要事項時,必須出席投票國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他非重要事項只要過半數通過即成立。【回原文】
【註15】中野士朗『田中政權八八六日』(東京:行政問題研究會,1982年)頁71-74。 【回原文】
【註16】『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年』頁101。【回原文】
【註17】『日本外交ハンドブック』頁87-88。【回原文】
【註18】『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年』頁18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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