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軍億,去年此時(按2017/8)在總統府西門攻擊憲兵,起訴後5個月被判7年有期徒刑

蔡丁貴,多年來在全國各地攻擊警察與平民,經漫長起訴審判後,多判無罪,最近攻擊警察等4案,直接全部不起訴

呂軍億傷害他人,罪刑法定,敢作必須敢當,毋須為其辯解。唯一次傷人,判7年有期徒刑,是否符合法律4大原則之「比例原則」,應有公評。

蔡丁貴傷害他人多次,從未被判自由刑,兩者到底有何不同?

呂軍億傷人,是要進入總統府,向蔡總統主張統一。其人一生從未離開台灣,為無業打零工之弱勢一族。

蔡丁貴亦有多次涉嫌犯罪行為,是以暴力行為主張台獨。蔡曾擁有美國籍,官職最大至環保署副署長。他以臭罵國民黨政客擁有綠卡聞名,但他擔任台北縣國宅局局長時,違法隱瞞擁有雙重國籍,被揭露後,選擇保留美國籍、放棄小官、去台大任教;後來陳水扁總統邀他出任中央大官,始放棄美國籍。他也以痛批18趴著名,但他退休後至今,始終在領18趴,蔡丁貴應屬權貴一族。

 

蔡丁貴各種暴力行為,最為經典的無罪判決文之一,應係蔡丁貴被訴推倒警員、搶走警盾。但判決變成「蔡丁貴拉下警盾」「往後傳遞」「應是避免民眾割傷」,把蔡丁貴變成大好人。法院宅心仁慈,為犯嫌開脫不遺餘力。

但對身世類似法國「悲慘世界」中底層貧民的呂軍億,法院顯然認為沒有去理解的必要,速判重刑7年!

蔡丁貴日前因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進而連續攻擊警察、使多位員警受傷,被警局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汙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北檢對蔡丁貴4罪嫌,均予以不起訴處分。其中被控焚燒國旗部分,裁定「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就是法律規定的國旗」,亦即中華民國台北地檢署不認識中華民國國旗。

蔡丁貴另以破壞銅像聞名,其行為也引起反對者李承龍的有樣學樣,李承龍每案都被判刑坐牢,同樣,敢作必須敢當、並不值得鼓勵。

以上許多事實已經證明,台灣司法實不宜逐漸從「審判行為」、退化成「審判思想」,迎合當權者,不論做什麼暴力行為都沒有事;思想不同者則被判重刑,甚至純言論的新黨4君子、當事人與刑責無關的媽媽,都可以被逮捕。這些,都是復辟集權的具體徵兆。

當局重思想箝制、輕經濟、反正義,是否會促使權貴更分享以獨立為名的利益!而逼迫弱勢更追求統一?

 

「司法正義」非常簡單:就是一致、穩定。「言論自由」須保護、「犯罪行為」應處分,大家必須一致遵守!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180826000580-262114?chdtv&fbclid=IwAR3KXYdy9ErAM3ifZMvST_PjJM_D3k5SQN-weAiXra6ovNLO8fPHW9fz2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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