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

日本戰後的土改遠比台灣還狠,相對來說國府已經算是很手下留情了。
耕者有其田的地主自留土地標準是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一甲=0.97公頃),而1946年日本的第二次農地改革法規定是:
1. 地主未實際居住當地時:佃租地不論多寡,全數強制收購
2. 地主有實際居住當地時:佃租地允許保留1町步(0.99公頃),在北海道可保留4町步,其餘全部強制收購
3. 地主的持有土地(不論自耕或佃租)合計3町步(北海道12町步)以上時,超額部分的佃租地強制收購。
4. 佃租不准以實物繳交,全部必須折算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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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的土地則以低價銷售給佃農戶。結果日本的佃租地原本佔全國農地面積46%,土改後剩下10%;佃農人口占全部農業的比例也從近半數掉到一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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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強制收購的價格低之外,由於戰後日本的急速通膨影響,支付給地主的收購金價值也快速下滑,最後跟免費徵收已經差不多了;而佃農戶支付的金錢價值也快速下滑,後來折算起來的實際取得價格也是幾乎等於免費。
Note:
日本政府向地主強制收購土地時,使用的是「交付公債」:一定期限後才可以兌換現金,不可轉讓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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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隨後的通貨膨脹期間,這些交付公債的價值迅速壁紙化,地主最後實際能得到的補償極低。
而佃農向政府購買土地時,可以選擇直接用現金購買,或者是以3.2%利率、分30年償還的貸款方式處理。而隨著快速的通貨膨脹,後者的情形也導致購地的開銷價值大減,1950年的時候,農民只要付出相當於13包香菸的金錢,就可以把購地款項清償完畢了。
(反而國府的耕者有其田是在新台幣發行後、幣值相對穩定的1952年才開始的,對地主的衝擊相對來說少得多;另外國府的公地放領政策的地價標準是以田地作物年產量價值的2.5倍為準,領取人在10年內支付期限內支付完成,則自動取得領取地所有權,這比日本這種幾乎免費徵收、免費領取的情形要公平得多。)


一堆佃農及後代說不該讓他們從土地解放,拿到好處說幹話

我的地主阿公就是眼光不足在黑市賤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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