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係基於美國國家利益考量

1941年美國因為日本偷襲珍珠港而參戰,由於採行「重歐輕亞」作戰方針,
必須仰賴中國於大陸戰場上「困住」日本百萬大軍,以便先對付德國軍事擴張,
故美國對華政策始終係基於美國國家利益考量,「援華政策」亦是此一思維之延續。
美國參戰固然是反侵略而戰,但亦是為維護其國家利益而戰。
二次大戰時美國國務院外交官員與軍方將士,無論在外交場合或在戰場,莫不奉此為圭臬,以愛國為名,為維護美國國家利益犧牲奉獻。
美國海軍上尉軍官葛超智(George H. Kerr)正是此類人物之代表。
葛超智於戰前曾在台北教書三年,自1937年至1940年擔任台北州立第一中學(現在的建國中學)及台北高等學校(現在的台灣師範大學)英文教師,
當時他亦服務於OSS(即CIA,美國中央情報局前身)。〔註1〕

1942年美軍於規劃攻台「堤道作戰」計畫時,除蒐集各方情報作為軍事作戰用途外,
另由所屬「台灣專家」編纂訓練手冊,用以訓練美軍人員及中國情報員。
依美國軍方之構想,攻佔台灣後,美軍計劃長期駐守台灣,
企圖以台灣為基地反攻中國大陸沿海及日本本土,於哥倫比亞大學海軍軍政學院設置一個特別研究中心,
中心之下設有「台灣研究小組」(the Formosa Research Unit)以研究台灣政經情勢,同時積極培訓人員。
葛超智最初負責情報分析工作,而後於「台灣研究小組」主編訓練手冊,參與將來駐台人員之訓練工作。

極力主張佔領或託管台灣
期間葛超智以「台灣專家」自居,基於美國國家利益考量,
認為台灣必須控制在美國人手中,極力主張佔領台灣或戰後「託管」台灣。
由於珍珠港事變後四小時,美國菲律賓空軍基地即遭受由台灣起飛的日本戰機攻擊,
讓葛超智意識到台灣戰略位置的重要性,
葛氏試圖說服美國政府佔領台灣,其所持理由聽來令人心驚:「台灣政策上這海島潛在上太重要了,……如此重要,
不容我們輕易將台灣交給中國人控制。」〔註2〕
為了讓美國能擁有台灣,葛超智排除一切讓台灣回歸中國之可能,強調蔣介石與中國黨政官員貪污無能,
依靠中國人將無法保障美國在台利益,為避免美國遭到「帝國主義」罵名,
葛氏認為最佳解決之道,是以「國際託管」的方式,將台灣納入美國掌控中。
葛超智之主張實為十九世紀以來,美國帝國主義思想延續。
自1853年起,即有美國水師提督培理(Mathew C. Perry,又譯伯里)、駐寧波領事哈利斯(Townseud Harris)、
駐華公使巴克(Peter Parker)等先後主張美國政府佔領台灣,
或因國會不同意,或因建議未被採納,或因國務卿反對而未能付諸實施。〔註3〕
葛超智主張「台灣不屬於中國所有」、「為美國利益著想」與「認為中國政府無力統治台灣」等論點,
則深受曾協助日軍征台的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C.W. Le Gendre)影響。
葛超智個人收藏中,存有《李仙得文書》微卷七卷,〔註4〕並有閱讀李仙得檔案筆記。〔註5〕
對於李仙得之主張,應知之甚詳。
然與李仙得主張相異之處,葛氏認為日本已無法維護美國利益,應由美國直接佔有台灣,
日後其一再以維護美國利益為由,挑戰國務院政策,葛超智之作為,實與李仙得無異。

葛超智於1942年7月31日以《佔領與之後的台灣管理備忘錄》,就台灣問題向美國政府提出建言,
建議攻台時最好能排除中國軍隊參與,由美國為主的盟軍獨力佔領台灣。〔註6〕
重申為號召台灣人起義幫助盟軍,在符合聯合國戰略利益下,聯合國應承諾給予台灣人自治,
經由暫時佔領與一段時間的政治教育過程後,以透過台灣住民「自決」(“Plebiscite”)方式,〔註7〕決定台灣自治或回歸中國。〔註8〕
此即為日後所稱「託管論」之濫觴。「託管論」主要是以託管方式,戰後將台灣納入美國掌控中,
所謂「台灣住民自決」、「台灣自治」等訴求,無非是用來掩飾其侵略本質的美麗託詞。
當時美國軍方將領、專家學者,亦有部份人士支持「託管論」主張。


建立「一條橫越太平洋公路」
由於葛超智提出要求戰後定位「台灣地位」問題,
造成軍方內部討論,繼而有《幸福》、《生活》、《時代》三大雜誌編輯,
所擬之戰後和平方案,主張台灣由國際共管,以建立「一條橫越太平洋公路」,此計畫雖以國際安全為名,
而其最終目的,仍是在捍衛美國自身安全與利益。
但當消息見報,引發中國方面強烈不滿,由立法院長孫科發表文章,
表明日本戰敗後應一併歸還台灣與中國東北,
同時引發中國朝野聲言,維護完整領土主權的立場與決心。

中國開始疑懼美國對中國「領土」的野心,並積極向美方表明中國的立場,
以預防及阻止美方作出枉顧中國領土主權、犧牲中國領土的和平方案。
葛超智卻認為中國此舉是,由於美國對台灣大規模的調查結果,
顯示出台灣的富庶,引發了國民黨對台灣的垂涎。
在葛超智的眼中,中國政府只見利益,極為貪婪。
然葛氏本人處處以此論點評斷中國,未嘗不是一種偏見所致。

1943年3月美國「國務次長」威爾斯主動向中國外交部長宋子文表明,美國政府對於戰後中國領土處理的立場,
主動提及台灣必須歸還中國,以拉攏中國繼續留在中國戰場對抗日軍。
隨後在中國方面極力要求下,美國邀集中國與英國舉行「開羅會議」,
最後中美雙方將「台灣必須歸還中國」形諸文字,作成《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成為中美雙方對戰後台灣地位問題所達成的共識。

葛超智原想藉由公開討論,以說服美國「佔有」台灣,或「託管」台灣,
未料問題提出後,美國軍方及民間紛紛提出各種主張,引起中國警覺而力爭,
阻止台灣從中國分離,反而提早確定戰後台灣的歸屬,使得戰後台灣必須歸還中國。
葛超智弄巧成拙。

儘管葛超智提出各種理由反駁《開羅宣言》,視《開羅宣言》僅是羅斯福一時承諾,又視台灣為「戰利品」不應由中國獲得。
上述論點極力主張為維護美國利益必須將台灣納入美國掌控,
藉否定《開羅宣言》價值,以推翻中國收回台灣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卻無法改變國務院將台灣歸還中國之決定。即使葛氏不承認自己是「帝國主義」者,
但其一切考量皆以美國利益為出發點,然並非所有人都認同其做法,故遭國務院同僚批評其為「帝國主義」者。
攻佔台灣之「堤道作戰」計畫,最後以付出代價太高,遭軍方放棄,終使葛超智寄望美軍以實質佔領台灣,
藉以改變國務院既定政策之期望落空。儘管事已成定局,他仍堅持「台灣地位未定」。

二次大戰後,日本投降,葛超智認為日本天皇是向聯軍投降,而非向中國投降,而台灣是「戰利品」,
縱使美國放棄,也不應輕易地交給中國,最好由「聯軍」來接管,才符合美國的利益。
葛超智堅持日本是向盟國投降,不是向中國投降。台灣仍為日本的管轄領土,
其管轄權在國際和平條約簽訂之前,台灣地位依然「未定」,葛超智在戰後答覆國務院遠東事務官員諮詢時,
仍以此論點抗拒國務院將台灣交還給中國,及美國承認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之決定。〔註9〕


葛超智否定《開羅宣言》效力
葛超智抱怨,為此「錯誤」決策,致使麥克阿瑟讓中國人「佔據」台灣,國務院必須對此負責。
葛超智否定《開羅宣言》效力,藉以否定中國「光復」台灣的合法性。對於台灣地位,
戰後葛超智暫時接受現狀,但改稱在對日和約簽訂前「台灣地位未定」。

葛超智此後以「台灣地位未定」為前提,在台灣鼓動台灣人,將台灣交由美國或國際「託管」或逕行台灣「獨立」,
此即由「台灣地位未定論」所衍生的「託管論」與「台灣獨立」發展。
葛超智所宣揚之「台灣地位未定」論點,至今在台灣仍為部份主張「台灣獨立」者所援用。

戰後美國國務院遵照《開羅宣言》的內容,將台灣還給中國,1945年10月23日,葛超智隨同美軍顧問團抵台。
葛氏並代表盟軍參加「台灣光復」典禮,非但否認中華民國光復台灣之事實,
反而堅持其在正式和約簽訂之前,「台灣地位未定」之詭論。

1946年1月至4月美國戰略情報部,私下在台灣進行一場「民意測驗」,檢視這場「民意測驗」,其動機並不單純,
事後更以台灣人歡迎美國統治作為結論,於國際媒體上大肆宣傳,其意圖甚為明顯,即在為美國「託管」台灣鋪路。
然此次「民意測驗」,僅「訪問過三百多名台灣人」,〔註10〕所得之結論,究竟能代表多少民意?亦值得令人深思。
雖然葛超智極力撇清與此事的關係,但蘇新卻指證歷歷,
蘇新指出,葛超智私下在台灣糾集台灣士紳從事「台灣獨立」活動,同時丘念台亦暗指葛超智在台進行情報工作。
對此類指控,葛超智於日後出版的Formosa Betrayed書中,並未提出反駁與澄清。

從葛超智否定中國「光復」台灣的合法性、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刻意製造「民意測驗」輿論效果、糾集台灣士紳從事陰謀活動,
一連串行動,恰可證明葛氏憑藉副領事身分之便,展開其原先「託管」台灣想法,意圖結合少數台灣人陰謀不軌。

葛超智對陳儀政府諸多批評,但面對飽受戰火摧殘的台灣、接收人員人數不足與政策規劃偏失等原因,
使陳儀面臨施政困境,加上接收人員貪污、政策錯誤,使得問題層出不窮,弊端叢生。
復加上軍隊為禍,中央政府陷於內戰無力救援台灣,益使問題形同雪上加霜。

葛超智有著高度的白種人優越感。因「澀谷事件」與「沈崇事件」引發台灣人向美國領事館示威活動,
葛氏認為皆為陳儀政府與國民黨在幕後策動,
甚至認為在台灣真正想要「反美」的人,其實為陳儀政府與國民黨,而非台灣人。
按葛超智看法,台灣人心目中的美國,是一個友善、民主、進步、令人尊崇的國家,
同時對台灣人而言,美國也扮演著一個全能救世主的角色。
葛氏覺得美國讓台灣人民有所期待,期待美國會給予台灣一個美好的未來,
此種期待對台灣人而言,即為允諾。透過台灣人的期待,
美國的承諾,即使台灣無法脫離中國,讓美國託管台灣或許是條可行之路。

1947年中國大陸正瀕臨全面內戰邊緣,部分台灣人誤將危機當成轉機,藉機改變台灣的現狀。
基於中國政局不穩,台灣人對前途看壞,對陳儀統治失望,
「聯省自治」、「交由美國暫時託管」等主張分別被台灣人公開或私下提出來討論,希望能找出解決台灣困境的方案。


鼓動台籍領袖向美國請願
葛超智私下企圖透過由少數台籍領袖對以美國政府「請願」方式,促成美國「託管」台灣的目的。
「二二八事件」事發前,他以「台灣地位未定」為由鼓吹「託管論」,當少數台籍領袖期待的體制內改革希望落空,
在失望之餘,開始尋求由美國介入的可能性,在葛超智協助下進行向美國政府請願行動,
為避免赤裸裸的接受「託管論」遭受非議,藉口「暫時」由美國或聯合國託管數年,以達成政治改革的目標。
葛超智一方面鼓動少數台籍領袖以「請願書」方式,向美方表達願意接受「託管」的意願,
另一方面透過領事館報告,企圖說服國務院接受台灣人的請願要求。
隨著「託管」主張部分經由國際媒體披露,遭受大陸各界輿論聲討撻伐。
少數台籍領袖中有人開始寄望於蔣委員長撤換陳儀,有人則寄望於行憲後台灣實行自治,以解決台灣的困境。
陳儀執政下,終於爆發「二二八事件」。
一件查緝私煙傷人事件,引發全省暴動,台籍菁英則藉機要求自治。
由於台籍領袖擔心遭到中國軍隊報復,因此暗中不斷向美國駐台領事館求援,
受限於駐華大使館訓令領事館人員禁止介入事件,美國駐台領事明白地表示不願過問台灣問題,
國務院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之主張,皆令葛超智難以介入整起事件。
由於葛超智個人對台灣人的獨特情感,與對陳儀政府官員之憎惡,使其在紀錄整起「二二八事件」時立場偏向台灣人。

對於這場暴動,葛超智之紀錄與當時情況並不相符,暴動初起,暴徒打死官員並縱火焚燒倉庫時,
他並未譴責台灣人暴行,反而將此行為合理化,認為被打、打死的人罪有應得,
身為事件的觀察者,因自身情感的投射,致使其看法產生偏頗。整起事件發展到最後,
只見葛氏滿篇訴說外省籍軍隊如何濫殺無辜,對於事發時本省人逞兇作惡之行徑則輕輕帶過,似有為事件中台籍暴徒脫罪之嫌,
甚至將「二二八事件」美化成1776年美國先民爭取獨立過程之重演。
對於國軍二十一師登陸後的戡亂行動,則斥之為屠殺暴行,葛氏當時在台之見聞,
日後更成為主張台獨人士,作為譴責國民黨政府治台窳政之「鐵證」。

「二二八事件」事發之初,葛超智認為有機可乘,
但礙於國務院訓令、大使館與領事約束,令葛超智在面對台灣人尋求幫助時,顯得無能為力。
當事件隨著衝突升高,少數台灣人更進一步將原先「託管」台灣之請求,改為台灣「獨立」,並且寄望美國介入。
葛氏於事件前協助台灣人向美國政府請願,3月3日葛氏更不惜與領事攤牌,打破大使館禁令送出台灣人的《致馬歇爾將軍之陳情書》,
內容強調台灣人有意訴請美國幫助,尋求在主權正式移交中國之前,台灣由聯合國介入管理。

建議唯一解決之道,為美國立即介入,或代表聯合國介入,以避免台灣人民遭國軍屠殺,強調「台灣地位未定」,
台灣仍屬日本法律主權地位之情況下,由美國向南京交涉或由聯合國直接干預。
葛氏冀望以「台灣地位未定」作為美國干預之藉口,經由「託管」方式以解決台灣困境。
證據顯示整起台灣人「託管」事件葛超智介入甚深,甚至可說台灣人請願行動係葛氏於幕後指導,
少數台籍領袖簽名響應,亦可視為葛氏在台大力鼓吹「託管論」之成果。即便如此,葛氏之呼籲,最後仍未獲美國政府支持。

葛超智於1947年3月10日直接交由會鐸上校送交南京大使館之《中國在台灣政府的幾種解決方案》報告中,最能清楚顯示葛超智之真實面目。
繼國軍登陸台灣兩天之後,眼見台灣人大勢已去,葛氏一改先前之態度,為維持美國「島鏈」防線完整與防止東亞失序,
為防止台灣軍事鎮壓所引發的經濟崩潰,造成共產主義蔓延,站在美國利益考量,葛氏建議美國應繼續支持蔣介石政權,撤換陳儀由文人取代,
依照台人要求進行全面政治改革。就在國軍登陸兩天之內,由先前鼓勵各方台灣人,
爭取自主、自治、託管、獨立,轉為支持蔣介石在台灣成立一個有效的政府,葛超智所持的立場與態度丕變。(待續)

〔註1〕台北二二八紀念館於官方網站,http://228.culture.gov.tw/web228/about03_02.asp上網檢視日期:2006年8月13日。

〔註2〕George H. Kerr, Formosa Betrayed, p.20.譯文見柯喬治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台灣》,(台北:前衛出版社,2002年4月),頁48。

〔註3〕南方朔,《帝國主義與台灣獨立運動》,(台北:四季出版社,1981年12月),頁85。

〔註4〕鄭純宜,《被出賣的台灣:葛超智(George H. Kerr)文物展綜覽:從世界史的角度反省二二八事件》,(台北:二二八紀念館,1999年4月),頁29。

〔註5〕朱浤源,〈葛超智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紀念論文集》,(台北:台北二二八紀念館,2008年3月),頁459。

〔註6〕蘇瑤崇,〈託管論與二二八事件〉,《現代學術研究專刊》,頁130。

〔註7〕“Plebiscite”一詞,為「主權公投」之意,與「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 of Nations)不同。此葛超智與蘇瑤崇所謂之住民「自決」,實指「主權公投」(Plebiscite)而非「民族自決」(Self-determination of Nations)。

〔註8〕蘇瑤崇,〈託管論與二二八事件〉,《現代學術研究專刊》,頁131。

〔註9〕George H. Kerr, Formosa Betrayed, p.145.譯文見柯喬治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台灣》,頁157。

〔註10〕蘇新,《憤怒的台灣》,(台北: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2月),頁175-6。



出處:揭開葛超智與「二二八事件」之謎(上)王呈祥(輔英科技大學講師) - 二二八演義 陳儀真相館 - udn城市http://city.udn.com/66198/4702949#ixzz4KlHuli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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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樞安原文:

https://history.state.gov/historicaldocuments/frus1950v06/d126

PTT 超譯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04128041.A.5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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